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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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货物和服务(不含基建修缮类)采购管理,深入贯彻“放管服”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采购行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的原则。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年度采购计划管理,科学准确编制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
2、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规划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工会、图书馆、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信息化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学院(系、部、所、处)采购工作组和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是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第五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三)研究确定学校集中采购
3、限额标准;(四)审议特殊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五)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工作汇报。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执行领导小组决议;(二)代表学校对外行使采购人职权;(三)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四)审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委托,确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第七条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工作,执行集中采购项目,监督、指导其他采购工作;(三)负责采购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四)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等管理工作;(五)完成物资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采购计
4、划管理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货物和服务以及教材等项目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实验室、公共平台、科研基地等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信息资源等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教育部改善办学条件中除教学、信息化、工程以外其他项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中心货物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的考察调研、论证、审批、立项等前期工作;(二)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管理;(三)参与50万元(含)以上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第九条学院(系、部、所、处)
5、等有关单位须成立采购工作组(以下简称“院处采购工作组组长一般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或纪检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国资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院处采购工作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和学校领导小组授权采购项目;(二)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项目需求;(三)审核采购项目预算、计划;(四)推荐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五)审核、签订采购合同;(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组织5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验收;(七)归档保存采购档案。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相结合;其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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