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减罚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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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减罚典型案例2023年8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率先在全省探索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制度;2023年6月,继续扩充升级为免罚清单2.0版。2023年11月,又出台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三张清单1O版。2023年8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司法厅印发通知,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依法实施免罚与加强法治教育同步推进机制。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让市场监管执法真正做到有力度更有温度,彰显了市场监管的执法特色,创新了注重实效的裁量规则,把握了执法目的可及性,体现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添能助力。现公
2、布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10个免罚减罚典型案例。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予处罚案【基本案情】2023年5月,南昌市某超市销售的红香酥梨经抽样检验,氯氟氟菊酯和高效氯氟氟菊酯不符合GB276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昌市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一批红香酥梨进行销售,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快速检测报告及相关进货凭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
3、无涉案食品被召回,也无涉案食品相关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少,未造成实际危害,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4、,是食品领域立法的重大进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相得益彰。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温情执法的原则,是对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的有力保护,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某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免予处罚案【基本案情】2023年5月19日,景德镇珠山区某水果店经营的“进口香蕉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毗虫琳不符合GB276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5、格。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经立案查实,当事人在金华市采购了该批次涉案香蕉,采购价为105元/件,采购数为10件,以销售价110元/件销售了9件,以零售价10元kg销售了1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115元,违法所得111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香蕉供货商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等材料。【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提供了该批次香蕉供货商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产品检验检疫证明,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证明
6、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明知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第19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虽然本案中当事人免予处罚,但该批次香蕉不合格的客观事实存在。办案机构严格按照核查处置5+1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当事人进行召回和下架等工作,并将该案线索通报海关部门,完成了工作闭环。【典型意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惩罚而处罚。本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有效规范
7、了市场秩序,教育了当事人,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做出了贡献。某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减轻处罚案【基本案情】2023年4月12日,根据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萍乡市某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百花蜜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萍乡市市场监管局经立案查实,当事人2023年4月6日共计生产80罐百花蜜,并以50元/罐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60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电话联系召回涉案产品并及时公告。【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
8、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鉴于:1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报告后采取主动召回、退货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2.当事人刚刚拿到生产许可证资质投产时间不久,只是小批量生产,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3.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合作社属于扶贫性质合作社,带动该乡IOO余户贫困户脱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第二条第(四)项减轻处罚幅度的掌握标准,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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