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法规(doc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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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银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2-1 10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7-18 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2001.12.09 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3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35关于印发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20日39外资银行人民币专用帐户暂行管理规定1994年4月23日43外管局综合司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8日4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4
2、4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5月15日5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52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53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1996年6月18日55试点地区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1996年3月1日57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1996年4月30日59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1996年4月30日63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二OO二年一月
3、二十日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0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01.08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04.25 68关于外资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 05. 05. 72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附英文)1990. 04. 13 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0. 05. 05.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
4、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8. 03. 18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 4 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 0 0 1年1 2月1 2日国务院第5 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2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铭基-0 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独资银行)
5、;(-)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辖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独资银行、合
6、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第六条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 0 0亿美元;(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
7、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 0 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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