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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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第四章技术合同管理第五章收益分配和扶持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
2、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税务、专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农村技术经济服务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从事技术贸易和技
3、术贸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扶持和管理,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第七条技术贸易包括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引进、技术出口、技术投资、技术入股和技术承包以及科技新产品的试产试销等。技术贸易服务包括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贸易经纪服务、技术贸易咨询服务、技术作价评估服务等技术中介服务。第八条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二)开展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三)生产、试销科研中试产品和新产品;(四)符合开展中介业务条件的,可以进行中介服务;(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济活动。第九条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对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保密的规定。第十条在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的技术从事技术贸易或者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活动;(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贸易和技术贸易服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技术贸易单位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贸易单位是指从事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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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技术市场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