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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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市各级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
2、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公平合理、教育先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行,审慎行使裁量权。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行政处罚按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个阶次。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3、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4、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同一当事人被处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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