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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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苏教计200246号文)和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苏教财200252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财务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主办方办学理念,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
2、系。财务管理执行的重要会计政策为:(一)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二)资产计价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三)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四)坏账准备按照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0.5%计提。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供监督保障。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会人员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政策
3、、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预算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财务管理。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分管责任;各业务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对其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经济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学院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第七条学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
4、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九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做好原始单据的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审查。第十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
5、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第十一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包括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和会计负责人的信息。收款和付款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和付讫图章。第十二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量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表相符。第十三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时进行装订和建档,
6、妥善保管,当月会计资料次月装订完毕。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十四条在保证内控制度前提下,为提高工作效率,各会计职能岗位之间应充分发挥共同协作的精神。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资料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学院年度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学院一切财务收
7、支均须纳入年度预算收支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院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具体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院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为了维护学院年度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区别情况处理,需要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需要追加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核批准。财务处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第五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学院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8、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1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等。2 .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的收入,包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3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活动之外,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个人在学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后上交学院的收入。4 .其他收入是指学院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第二十条学院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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