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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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非居住房屋资源,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渠道,积极引导和规范罗湖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条件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下
2、简称项目)的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受理、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申请主体开展项目申请、改建等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项目资金保障、核查、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方向,科学统筹居住需求与产业发展需求,严谨开展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现住房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第五条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应注重效率,精简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创新工作推动模式,构建快速审批流程。第六条充分发挥区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各方协同联动开展项目认定、实施、监督管理等工
3、作。第二章改建要求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受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改建实施单位(含实际开展住房租赁运营的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等主体均可作为项目申请主体。第八条申请改建项目的房屋用途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第九条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申请时改建房源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的,不得实施改建。第十条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
4、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一千平方米。第十一条项目以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占比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二条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高校科研所周边等就业岗位集中的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人口密集、交通便利、需求旺盛的区域开展和实施。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前提下改建。第十三条项目房屋结构应当满足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第十四条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采用不低于非住宅(公寓或旅馆)居住建筑
5、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查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改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鼓励按照国家及深圳市装配式装修标准或者规范进行室内装配式装修。改建为宿舍形式租赁住房的,应当执行宿舍或者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相关标准。第十六条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卫生、通风、室内空气质量等居住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和深圳市的相关标准。第十七条改建后的门窗等围护结构以及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国家、省和深圳市现行建筑节能的相关规范要求。第十八条项目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项目可适当增加符合特点的健身
6、房、图书室、会客交流场所、快递收取点等公共活动设施。第三章项目认定第十九条申请主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以下改建申请材料:(-)书面申请书(含项目基本情况、拟改建房屋情况、改建方案、运营方案、投资情况、改建可行性及其他内容等),其中改建方案、运营方案、改建可行性可提交详细报告作为附件;(二)申请主体相关身份材料;(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四)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身份材料及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五)改建设计图纸;(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书面意见;(七)承诺书。项目存在多个权属主体等情形的,应按照市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第二十条区住房
7、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主体符合申请资格并且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项目,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齐或者完善的资料。第二十一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通过区政务OA系统、政务邮箱、政务移动办公平台等形式将项目相关材料分送本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更新整备、产业、教育、水务等主管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核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分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第二十二条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
8、在分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及相关情况报送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请专题会议审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联审,并形成项目专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议纪要、各单位意见及项目情况材料报送区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小组进行会议审议,或采用区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形式,审议或者签批明确不予通过的,由区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四条项目经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者区领导小组组长签批通过的,由区主管部门自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区领导小组审议情况或区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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