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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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1996年8月3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重点发展通讯、微电子、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企业,开发基础设施,开展各
2、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第五条开发区应当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六条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和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开发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二)依照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并
3、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四)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五)负责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和考核工作;(六)负责开发区内行政事务和社会事业的管理工作;(七)协助建立金融、保险机构,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服务组织;(八)根据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自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内优惠政策;(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开发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受市人民政府监督。第H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在市机构编制部门
4、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额内自行设立机构,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税务、物价、公安、土地、审计等部门可以在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章项目审批与企业管理第十四条开发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直接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审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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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 高新技术 产业 开发区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