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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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2004年8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9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育种创新,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2、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
3、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技术创新、品种测试、鉴定评价、良种繁育推广及种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机制,支持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评价和推广,加快良种推广应用。鼓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牵头,联合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开展粮食作物及地方特色作物新品种联合攻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农作物种子地方标准的制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有计划地组织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系统开展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并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重点保护下列种质资源:(一)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名
5、录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二)珍稀、濒危和本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三)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任务。第十二条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对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6、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
7、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资源禀赋和区域农业发展需要,建立优势种子、特色种子生产基地,改善基地基础设施,推进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信息化建设。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共建种子基地,推动种子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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