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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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章程和程序规则2016-05-25章程序言国际电工委员会根据1904年9月圣路易(美国)国际电工大会上,政府代表团所做决议*成立的。第一个章程于1906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起草,1908年通过,并于1949年、1963年和1974年作过修改。现章程代替1974年的版本。第一条名称本组织的名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缩写名称是 TEC。根据瑞士民法第60条,本组织是法人社团。 一攵一匕弟一汆示日IEC的宗旨是在电学和电子学领域中的标准化及有关事物方面(如认证)促进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IEC通过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出版物实现这一心匕zK 口 o
2、第三条委员会所在地委员会所在地由理事会决定。本章程发布之时,委员会所在地在瑞士日内瓦。第四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委员会可与其他国际组织就共同关心的事物进行合作。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根据两组织的共同协议决定合作的条件,职责的划分和活动的范围。第五条成员任何一个愿意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国家均应成立本国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在委员会活动领域内全权代表国家利益。只有同意遵守本章程和所附议事规则的国家委员会才能成为委员会成员。接纳新成员由理事会投票表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国家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议事规则,成员国有权参加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国家委员会要保证:1)促进委员会宗旨;2)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3、;3)以透明的方式,尽最大可能在本国和地区标准申采用委员会国际标准。第六条权限国家委员会在理事会上或通信投票表决作出的决定就是委员会的决定。每个国家委员会只有一票表决权。第七条委员会的组织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条)。委员会组成还包括执行和顾问机构以及委员会官员(第9至18条)。委员会官员由主席,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副主席、司库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情况下,当选官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为实现委员会的宗旨,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机构或任命其他官员。第八条理事会委员会由理事会掌管。理事会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国家委员会主席;c)上届主席或
4、当选的下届主席;d)委员会的前任主席;e)委员会副主席;f)司库;g)秘书长。只有国家委员会主席或正式授权的国家委员会主席代理人才有投票权,但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立即投决定性的一票。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应委员会主席或1/5以上全体国家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休会期间召开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有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第九条管理局理事会的决定和政策在管理局的监督下执行。管理局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c)司库;d)秘书长。管理局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4次会。第十条总政策委员会总
5、政策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顾问委员会。它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的全体官员;b)委员会主席提名由理事会指定的6名理事会成员。总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跟踪委员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总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对送交理事会的提案提出建议。总政策委员会应委员会主席的邀请,每年至少开2次会。第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代表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工作。执行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技术工作正常和快速进行。对内负责任命技术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执行委员会由下述人员组成:a)委员会主席;b)由理事会选出的12个国家委员会所指派的12名成员;c)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d)委员会前任主席;e)委员会副主席;f)司库;g)秘书长
6、。只有按b)款指派的12名理事会成员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有表决权。但是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委员会主席可当即投决定性的一票。委员会主席将邀请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提案的国家委员会派代表参加该提案的讨论。上述b)款所选成员任期6年,每2年的年底改选其中的1/3。获选成员的任期从当选的下一年的1月1日开始算起。执行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它所作的一切决定。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但应委员会主席或4名指派成员的要求,可以在休会期间召开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完整记录应由中央办公室保存,会议纪要应发送给所有国家委员会。第十二条主席主席任期3年,不能连选连任。主席任期期满时,当选主席(见条款13)则成为主
7、席。主席任期期满后,作为上届主席,保留委员会官员的职能,任期2年。主席的职责是:a)主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局和总政策委员会;b)投决定性的一票(必要时);c)代表委员会;d)对理事会提交给他的事物作出决定;e)理事会休会期间当需要时来取必要的措施。主席可以请任何其他官员代行他的部分职责。在主席不称职时;上届主席或当选的下届主席应作为执行主席主持工作。第十三条当选主席委员会当选主席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选举产生。选举在现任主席任期的第2年举行;当选主席在任职1年后,成为主席。第十四条副主席副主席的名额应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3名。通常国家委员会应根据第二十三条程序2,每年选举1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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