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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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2、关于修改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
3、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和组织指导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第五条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不具备条
4、件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的,可以委托统计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统计代理业务。统计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代理统计,并接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建立现代信息统计网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第七条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接受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专业知识培训。县级以上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计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统计检查员。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在依法进行统计检查过程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十条县级
6、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变更、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信息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部门提供的记录信息不能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可以补充采集。第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定期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本
7、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补充少量指标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补充指标超过原表三分之一的,视同新制订的报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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