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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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外行为,明确所有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各
2、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读学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获奖成果、专著、专利、商标、商号、技术秘密、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二章权属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
3、,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三)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上述“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技术条件。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4、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校在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所有。第五条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
5、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有必要申请品种权的,应及时申请品种权;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必要申请商标权的,应及时申请商标;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第六条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由学校持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国家、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七条以温州大学名义对外签署与科技工作有关的协议、合同时,必须经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在协议或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第三章管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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