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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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第三条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
2、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3、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咨询、评估、经纪、行纪等服务。第八条合理利用境内外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科技合作,促进两地创新人才、设备、项目信息资源的交流,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完善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吸引科技创新型人才到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市、区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
4、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新型人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强化素质教育,加强开发少年儿童的创造性思维,支持青少年的科技创造活动。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的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步增长。市、区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及其中的研发经费增长幅度应当与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研发经费占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比重。第十一条进一步整合市财政各类专项科技资金,设立科技发展的专项资金,分项管理,规范、统筹使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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