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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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原条例第I条)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原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三条【职责分工】(原条例第3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
2、政府”)负责批准本辖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以下简称“区更新整备部门”)负责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及补偿安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工作。区土地整备实施单位受区更新整备部门的委托,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第四条【部门联动】(原条例第4条)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开展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第五条【利益兼顾原则】(原条例第5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但法律、法规、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规定不予补偿和安置的除外
3、。第二章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第六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原条例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且未能依法续期的;(二)土地使用权人灭失而无合法继受主体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土地或地上建筑物、其他设施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情形】(原条例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五)法律、
4、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收回行政划拨用地情形】(原条例第25条)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可以收回行政划拨的土地。第九条【书面决定的内容及送达】(原条例第7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式、对土地权利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救济措施等事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十日内直接送达土地权利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被
5、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当在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区更新整备部门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登记。第十条【书面收回决定送达后的不予补偿的行为】(原条例第9条)土地权利人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决定送达后,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一)擅自处分土地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二)改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用途;(三)从事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者提高安置标准的种植和养殖等活动;(四)转让、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有关的土地权益;(五)设立或变更租赁关系;(六)以被收回土地上建筑物为注册
6、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十一条【没收土地的处理】(原条例第27条)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将被没收的土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第十二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点】(原条例第28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之日;(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三)除本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作出之日。第三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7、【补偿安置协商及决定】(原条例第10条)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给予补偿、安置的,区更新整备部门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超过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未能与土地权利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更新整备部门可以在三十日内作出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第十四条【补偿安置协议】(原条例第29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市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依法应当进行价值评估或土地权利人要求进行价值评估的,区更新整备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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