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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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省实验室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求,着眼“国之大者”、立足“省之所能”、把握“新之所向”,坚持“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产学研用协同攻关的原则,打造科技、教育、人才一体化的引领性平台,推动科技成果既上“书架”,更上“货架”。省实
2、验室侧重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支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省技术创新中心侧重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锻造“杀手铜”技术,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第三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是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四条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强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全过程管理,构建符合科研规律、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成果转化的
3、科学管理体制和教育、科技、人才融合融通的评价机制。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通过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第五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履行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举办单位和依托单位承担主管责任,支撑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启动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领导班子开展考核,推进高质量建设发展。有依托单位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理顺与依托单位的关系。第六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和推进部门责任,指导推动建设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
4、好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督促按建设方案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设发展,并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开展考核评价。第七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加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需求评审、完善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与考核,构建全流程服务管理和支持保障机制。第二章立项建设与审核第八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创新体制机制,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以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体为核心,吸引全省资源协同创新的格局。第九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通过主动设计布局、跨单位联合、
5、地方政府主导等方式组建。依托单位或举办单位制定建设初步方案,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论证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经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依托单位对照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要求,制定建设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等,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开展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或报请分管副省长专题研究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第十条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省实验
6、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印发。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建设方案制定建设任务书,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章组织架构与运行第十一条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一)决策和监督机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应成立管委会(建设领导小组或理事会),作为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章程、聘任主任或副主任并考核其工作成效、审议财务预决算、主攻方向调整、监督管理层执行决策机构情况等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机构组成及人员任免由举办单位或依托单
7、位负责。(二)党组织。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按党章和组织原则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要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重要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书记由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选派任命。(三)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把握平台科研主攻方向、重点发展领域、研究任务与目标等问题,开展评估工作。(四)主任。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委会(建设领导小组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牵头研究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抓好政策制定执行、人员聘用管理、经费管理
8、使用、科研任务实施等事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决策机构聘任活跃在科研一线的院士或具备一流学术造诣、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知名专家全职(全时)担任,一届聘期5年。(五)首席科学家。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可聚焦主攻方向设立聘任首席科学家,负责相关领域研究计划推进。第十二条推进组织制度建设。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在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建立组织架构,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决策机构和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赋予自主管理权限。根据创新规律、领域特点和发展定位,对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赋予人员聘用、经费使用、科研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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