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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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结合浙江实际,用于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和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
2、定执行。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省切块资金的分配,以及具体项目审查筛选、组织实施和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3、,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除上级已经明确的支持方式外,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以由各地根据支持事项实际需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
4、、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等。(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等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三)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
5、增效示范等工作。(四)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第七条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从严确定当地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源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的上限,上述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据实列支。省、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
6、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并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状况、上一年度农田严重自然损毁情况等因素,适度向山区26县和海岛地区倾斜。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各地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进行分配,并可结合各地资金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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