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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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2023年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
2、精准化相关工作。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应当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创新包容与坚守安全底线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直接适用;确实不能直接适用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行政裁
3、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适用。第六条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对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内的轻微违法情形,可以采取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第七条持续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形,动态调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及适用情形。第八条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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