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关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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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时代保证法律风险防范的三个关键点一、保证范围1 .作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风险防范。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写清楚担保的范围,比如借款人借款IOO万元,保证人可以写担保本金100万元,如果没有写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人不但要担保本金,而且要担保利息、违约金等,这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很重,甚至是不能承受之重。2 .作为接受保证的一方风险防范。接受保证一方,也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明确保证人不但要担保本金,而且要担保利息、违约金等。接受公司法人为第三方债务提供的担保,同时需要审核该公司法人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否则该担保效力可能存疑。这个问题与公司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有关。有
2、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认可,而未经前述有权机构决定的,可能构成越权,担保不生效。二、保证方式保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保证,另外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任保证人时,应当尽量选择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尽量不要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接受保证时,应当尽量选择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尽量不要接受一般保证方式。因为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只有在起诉债务人并对其强制执行而仍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执行保证人。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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