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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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局机关印章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特制订本制度。一、印章的管理范围1. 本制度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2. 本制度所称公章是指局党委、行政印章,经批准成立的科室法定名称章及财务等专用业务章。3. 本制度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二、印章的保管1全局性印章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2印章管理人员需负责印章保管的安全,并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应专柜存放,用时取出,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带出时,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派人监督使用,用后立即收回。
2、3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离岗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并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印章管理人员回岗时,代管印章人员要将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详细进行汇报,并逐一登记在册。4印章管理人员须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保证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的要求。5 印章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三、印章的使用6印章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使用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7使用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如使用印章无登记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员承担。8用印时,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9以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各种公文
3、,由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审核,局长签发,印章管理人员登记编发文号后用印。10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必须由各有关科室审核造表,经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后,由科室人员带以上同人员名册到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同时用印人将人员名册复印一份交印章管理人员留存。11以教育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种申报材料、职称(务)申报表等由有关职能科室审核,局长同意后,由职能科室人员到办公室用印。12科研申请报表、报告、鉴定书等,由相应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分管领导审签,派职能科室人员到办公室用印。13. 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凭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并由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后,派科室人员到教育局办公室用印。四、其他事项14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违反印章保管规定,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印章丢失,或不执行用印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15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16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印章。17印章如因撤销、名称变更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必须将旧印章及时上交或销毁。18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19. 遇以上制度条款未尽事宜,按照全县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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