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乘坐安全座椅父母抱娃乘车遇车祸家长是否担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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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乘坐安全座椅,父母抱娃乘车遇车祸,家长是否担责一、基本案情2012年9月8日,被告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原告之父)驾驶的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因汽车刹车导致汽车车内后座的周某(原告之母)因惯性往前冲,怀中所抱幼儿小明(原告)受伤。小明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2012年9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周某、小明无责任。2012年11月1日,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小明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小明右股骨干骨折外固定术后,评定护理期240日,营养期120日。小明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具体诉求和相关规定审查
2、核定,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鉴定费等各项共计64244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且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负有保护的义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小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和同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婴幼儿乘车人员未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措施,对小明的损伤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汤某承担80%、原告小明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因汤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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