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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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秘2021) 61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1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南陵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二章入市范围 条件第六条对依法取得并登记、符合国土空间
3、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条件,可直接就地入市。现状为非建设用地的,须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并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二)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人资格的,可以通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第四章入市程序第十条民主决策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地块、入市动议、委托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申请入市。第十一条 规划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编制片区综合开发规划并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应当向宗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入市土地界址、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附片区综合开发规划,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
5、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县发改委提出产业准入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他部门根据政策要求,提出相关要求。第十二条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根据南陵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组织开展入市地块的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和底价。第十三条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
6、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等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入市书面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方案审查。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出让、出租前不少第十五条公开交易。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入市宗地信息、成交价格、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平台等,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入市宗
7、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第十七条办理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五章 抵押、转让、收回第十八条依法取得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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