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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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进全省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湿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后者亦称渣场。第三条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分别简称为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库。第四条尾矿
2、库管理单位指尾矿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关闭破产的,则指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则指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指定的管理单位。第二章分类分级与动态调整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2023年底完成尾矿库基础信息再核查和分类分级全覆盖工作。第六条除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规定之外,堆存第二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尾矿库为A类,堆存第一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库为C类,其他为B类。第七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八条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实
3、行动态调整。第九条尾矿库共性或差异性评价指标信息发生变化,如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等别、环境风险控制、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尾矿入库形式、有无责任主体、运行状态等发生变化,应重新测算并调整环境监管等级。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纳入环境监管清单:当年新投入运营的尾矿库;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未纳入环境监管清单且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调高环境监管等级: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应急预案中相关措施未落实,且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经有关部门通报或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专家研判需提高环境监管等级的。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调出环境监管清单:未
4、实际投入运营的;尾矿(渣)已全部清运或回采,环境安全隐患已消除的;已完成闭库,连续两年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上游监测井水质或区域地下水本底水平的。第十三条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调整实行逐级申报审核。除第十条规定情形须及时申报外,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求填报尾矿库环境监管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2);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实或专家研判等形式逐库审核后,每年10月底前统一汇总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步在全国尾矿库环境监管系统提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抽查复核或专家
5、审议等形式,给出是否符合调整的意见,并及时更新全省监管清单并通过全国尾矿库环境监管系统报备生态环境部。第十四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材料的真实性;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审核,确保调整工作依法合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复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调整并全省通报。对调低环境监管等级或调出环境监管清单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覆盖核查。第十五条无主尾矿库的环境监管等级调整可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第三章闭库与销号第十六条渣场的闭库、销号工作参照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黔应急20233号)执行。销号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经现场复核同意销号的,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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