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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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确保供用气安全,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是指:(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二)安全生产管
2、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考核组织、证书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制定制度标准、建立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县级
3、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五条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应由具备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第六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要求执行。燃气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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