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仗子村居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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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仗子村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村民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民的村居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市、街道领导下,在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每个村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第二章村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村民依法行
2、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第六条:村民代表由本村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代表共计46人组成。村民代表由每个村民小组民主推选5至6人参加。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和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第七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如搬迁)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产生。第八条:村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并可以行
3、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村委员会,推选产生本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及村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2.罢免权。村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委会成员和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村发展规划、村委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章程。4.监督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和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村委会或村协商议事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
4、民代表有权对村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民还是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委会,村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第九条:村民代表的义务:1.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和村委会反映,维护村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3.带头执行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村
5、单位、其他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5.协助村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村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民积极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治理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十条:村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第十一条:村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
6、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村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村组织和村民无权更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王持召开。第三章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第十三条: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第十四条: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的职权:1.对村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村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社会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反馈情况。2.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对村委会及村内其它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7、: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密切联系村民和驻村单位,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反映给村委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2.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并不得随意缺席。3.积极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帮助村委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4.宣传发动村成员,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全体村民及驻村单位职工积极参加村建设。第十六条: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的问题或突发事件可临时召开。第十七条: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可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联名集体确定,也可由村委会提出,一般有以下三种内容:1.报告工作。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制定措施。确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措
8、施。3.讨论工作。对重要事项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督促村委会贯彻落实。第十八条: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清点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能有效)。2.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报告本次会议应参加人数、实到人数,确定符合法定人数,宣布开会。3.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提出本次会议议题。4.村委会主任汇报上次会议决定、决议执行情况。5.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对讨论的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集体建议。6.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某项建议或意见,表决半数通过方可有效。7.工作会议结束后,由村委会将本次会议资料立卷存档。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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