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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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检查行为,维护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可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区住房城乡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第三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由本行政机关内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或者依法受本行政机关委托的单
2、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施。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权力事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梳理调整。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于每年一季度制定并公布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主体、事项、范围、方式、依据、时间等内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第
3、五条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应当执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执行。对下列重点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检查对象数量较多的,可分批次组织检查:(一)列入国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二)被多次投诉举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在上次或者多次行政检查中不合格的;(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重点检查的。第六条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要采用实地检查、
4、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二)由两名(含)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四)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记录询问、检查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非现场检查一般采用视频、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能够通过与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掌握许可、备案信息实现非接触检查的,完善工作机制,掌握有关信息,减少现场执法干扰,原则上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在执法依据、实施层级、认定标准、处
5、理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应当与现场检查要求一致。第七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现场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单,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填报信息,准确及时上传执法平台。根据执法情节需要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检查时间、内容、地点、检查对象、检查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执法检查单或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经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经在场人员签名确认。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分别签名。第八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采集
6、的样品费用以及抽取样品的递送、保管费用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列明抽取样品数量、规格等情况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送达检查对象。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
7、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并记录入卷。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照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办理,并通过北京市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移送。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认或者批准行政检查结果,除涉及秘密或不宜公开情况外,检查结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第H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有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进行归档,确保行政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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