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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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
2、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排水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盟市、旗
3、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o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4、,从售房款中一次-3-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o盟市、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盟市、旗县(市
5、、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开立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第十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本地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要查验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票据,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在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时,代业主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4-第H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
6、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盟市、旗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补交。第十四条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交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交纳,业主拒绝交纳的,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五条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维修资金应当专
7、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贝1。第十八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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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