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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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孑也一步躯冕“民建公财”公寓4管理的安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我区“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工作,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建房管控区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推进农村居民户有所居,全面打造共同富裕美好社会。高效推进城乡风貌提升和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和规范“民建公助”公寓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农村建设用地,规范项目实施程序,形成可持续的“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的管理机制。二、概念定义“民建公助”公寓化,指在全区范围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统一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公寓化
2、住房,并分配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政府给予村集体节约土地资源奖励的农村住房建设模式。三、建设实施(一)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在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放弃申请“一户一宅”(包括独立式别墅、联立式排屋和多层叠式排屋等,下同)的书面承诺。公寓化房屋分配前,分配对象应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原有房屋由村集体收回或拆除。(二)建设实施“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依法讨论决定,建设实施主体为村集体。“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应依法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实施前应编制和审查建设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实施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明确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项
3、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时限、相关批准文件等。2 .明确分配对象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分配对象应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提交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且拟建公寓化项目已明确分配对象的拟分配套数占总建设套数不得少于70%,未分配的部分应当先作为村级资产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后期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的户有所居问题,实现“房等人”。3 .原则上每人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80平方米,每户分配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20平方米,标准层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60平方米。4 .明确其他应说明或报告的情况。(三)人口界定人口由村集体和所在乡镇(街道)以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人员为基础认定。通过
4、“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人员,今后不得再享受政府相关的住房福利政策。(四)房价确定原则上,“民建公助”公寓化住房的价格根据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项目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因户型不可分割造成实际分配面积超过前述标准的,在标准以内部分(含)按成本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成本价上浮15-20%的价格结算。(五)资金筹集“民建公助”公寓化项目建设资金由村集体自行承担或筹集。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村集体可以先向申请建房的居民集资建房款,额度不超过预算造价的30%,集资建房款应当存入专户,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监督。交房时村集体应与建房户进行房款清算,及时收缴剩余房款。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村级资金五议两公开程序实施,并应定
5、期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监督。(六)相关流程村集体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一对是否符合享受民建公助的要求,由乡镇(街道)初审、区住建局批复一按常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一村集体统一办理分配对象不动产权证。区住建局审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前,乡镇(街道)应当提交如下资料:1 .村集体要求建设“民建公助”公寓化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2 .申请建房人员清册及其分配公寓化住房后不再申请“一户一宅”的书面承诺;3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4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5 .项目方案设计文本。四、补偿和奖励(一)对于放弃已批未建“一户一宅”宅基地,转而申请“民建公助”公寓化建房的居民,村集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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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规范 民建 公助 公寓 管理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