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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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特点,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
2、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分为种植和养殖两种类型。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和用地标准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2)o二、严格选址规范建设(一)引导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流转范围内、农业生产所在地范围内或边界附近选址。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不应对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避免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沿江、主要交通道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等)可视范围内应谨慎选址。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村庄内部及自有住宅附近进行附属配套设
3、施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须先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破坏实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期内同步做好修缮工作。(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边角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经营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为后续土地复垦做好准备。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于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养殖
4、类设施农业用地。(三)控制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类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亩;生猪养殖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亩。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由乡镇(街道)在本辖区范围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论证同意,并报省自
5、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备案占用。(四)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设施农业用房特别是配套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鼓励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如下:1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地下室。养殖生产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经市人民政府会审同意。2 .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乡镇(街道)会审通过后,层高可适当增加。3 .标识、铭牌、颜色三统一。设施
6、农业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铭牌和统一建(构)筑外立面颜色为白色或灰色。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备案流程1 .申请。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2 .初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3 .准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进行项目准入会审。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养殖类项目申请使用
7、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或建设多层建筑的养殖类生产设施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其他项目由乡镇(街道)把好项目准入关,负责审查土地流转协议(承包合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4 .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在备案确认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核发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涉及占用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系统备案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二)使用期限和年审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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