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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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区非工业出让土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批转关于加强我区非工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工业出让土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下同)开竣工监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加快推进开竣工监管数字化转型按照“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城市大脑建设”等工作任务要求,优化完善“一地一码”服务平台应用能,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竣工备
2、案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资料由线下人工获取向线上系统自动推送转变,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供准确信息。二、建立开竣工阶段预警机制依托“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建立出让土地开竣工履约阶段性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告知用地单位出让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及相关风险:1 .签订出让合同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同步发放开竣工提示通知书,及时提醒项目开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2 .距离约定开工日期不足1个月、且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督促开工通知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开工、告知开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距离约定竣工日期不足3个月、且尚未完成主体竣工验收的,发出督促竣工通知
3、书,提醒建设项目限期竣工、告知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并抄送相关做地主体。3 .超过约定时间未及时开竣工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相关做地主体约谈用地单位,告知开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和相关风险,查明开竣工逾期原因,并再次向用地单位发出督促开(竣)工通知书。对企业因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做地主体和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并督促用地单位处置开竣工违约事宜。4 .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未动工涉嫌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三、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及各平台、镇街要在各自履职的基础上,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协同合作,共同督
4、促用地单位严格履约。1 .对预售项目存在开工违约情况的,住建部门应暂停涉及项目的预售许可审批,并告知用地单位前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理开工违约事宜,待违约处置完毕后方可发放预售许可。2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各平台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确认阶段,发现项目存在开竣工逾期未处置的,应将相关情况函告做地主体和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用地单位完成违约处置前,住建部门和人民银行应通知相关商业银行暂停该项目涉及的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待违约处置完毕后凭相关凭证解除暂停支付工作。对现房销售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函告住建部门暂停涉及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待违约处置完毕后方可办理。3 .各平台、镇街应建
5、立建设项目开竣工巡查机制,及时了解出让土地开发建设进度,主动帮助用地单位协调解决开发建设涉及问题,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开竣工逾期风险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积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超期未动工、竣工地块进行处置。四、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积极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市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用地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列入土地竞买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区的土地竞买活动;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超期开竣工一年以上,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企业清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失信的用地单位,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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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工业 出让 土地 竣工 监管 工作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