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规范土地开发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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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规范土地开发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出让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健全土地出让决策机制(一)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各功能区、乡镇(街道)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定土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
2、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二)完善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各功能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出让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研究、依法决策、结果公示”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管理职责,决策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有案可查、永久追溯。(三)健全土地出让定价程序。土地出让起拍(始)价及底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要求进行评估,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经县经营性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估价
3、结果的采用情况及其理由,要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二、规范土地出让公告(-)禁止违规设定竞买条件。在出让土地时,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1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2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3 .要求竞买人必须在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4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有特定资质条件或提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
4、准入证明文件;5 .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市、县(市、区)企业;6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工业用地根据我县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二)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拟出让的土地须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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