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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权上诉状(3篇)侵犯商标权上诉状(精选3篇)侵犯商标权上诉状篇1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O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O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JTGo以上共计:人民币万元O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
2、权的侵犯。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具状人:二零年月日侵犯商标权上诉状篇2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O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O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
3、权的经济损失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JTIjo以上共计:人民币万元O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商标在-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侵犯了原告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4、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具状人:二零年月日侵犯商标权上诉状篇3工商行处字第号当事人: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本局根据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年月日至年月.日,当事人使用(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要求
5、擅自生产印有“”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年月日尚未对外销售。另查明,“商标系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享有“”商标的所有权;2、有限公司(美国)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3、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年月日工商扣字()第号扣留财
6、物通知书1份;年月日工商扣字()第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要求在年月日至月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商标标识篮球中胎只,标价7.13元/只,经营额26024.5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5、年月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身份;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第号听证告知书。年月日
7、,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本局认为:一、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8、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
9、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2、没收刻有“”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只;3、罚款人民币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银行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