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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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2023年月20日市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的防御活动。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2、算。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职责范围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提高公众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3、督促学校将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体系,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或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第七条防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
4、测、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将雷电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预警信息,应当及时插播或者增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医院、学校、车站、机场、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联系人,通过应急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将雷电灾害性天气影响因素纳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雷电灾害性天气预
5、报预警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雷电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负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相关标准,拟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每两年更新一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互联互通。第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防雷安全风险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在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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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 雷电 灾害 防御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