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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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直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贯彻落实,规范资金使用,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督促州(市)级、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落实水库移民工作相关责任,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本省水库移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是指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搬迁安置办)依据职责,对全省区划内大中型水
2、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开展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第三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失职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问题认定、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指导督促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第五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由省搬迁安置办负责编制。州(市)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自行编制,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搬迁安置办备案。州(市)每年对自行开展的监督
3、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搬迁安置办。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水库移民工作和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单位是被监督检查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省搬迁安置办开展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第六条州(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部门预算不能保障的,水利搬迁安置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在实施管理费中列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经费可以纳入年度省级库区基金计划报批使用。经费使用应遵守厉行节约原则。第三章范围和程序第七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监督检
4、查内容包括: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管理体制、配套文件、实物调查、移民安置大纲(规划)编制和审批(审核)、移民安置协议、规划实施管理、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移民安置验收、档案管理、监督评估和问题整改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等。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县(市、区)级移民管理机构主体责任、制定配套文件、人口核定及动态管理、后期扶持规划计划及方案、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和问题整改及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等。第九条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以明察为主,必要时采取暗访方式进行。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提高检查效能。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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