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贵州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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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贵州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出口展贵州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管理,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展位使用和参展秩序,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参展绩效,助推贵州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企业参展资格要求第二条参展企业须依法在贵州省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主要包含以下三类市场主体:(一)流通型企业:指自身不从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或代理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或为国内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二)生产型企业:指从事出口商品生产,除了自营本企
2、业产品出口外,一般不为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三)综合型企业:指既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并自营出口,又为国内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包括除生产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第三条参展企业近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额达到以下标准:(一)流通型企业年出口额40万美元以上。(二)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三)综合型企业参照流通型企业标准执行。往届参展表现良好的企业、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和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生产企业可不受出口额标准的限制。广交会报名截止之日,注册时间不满1年且未达到本条出口额标准的企业,不得推荐参加广交会。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
3、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二)环保、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
4、的企业。(五)参展表现恶劣、违反贵州省交易团规定、对贵州省交易团声誉和展位使用及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第三章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程序第六条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可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申请广交会展位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交会官网的“参展易捷通平台在线申请展位并打印参展申请表,按时提交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有效期内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至所属市州或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供现场查验,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有效期内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所属市州或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第七条企业申请展位的数量最少为一个。第八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到达2个或2个以上时
5、,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型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第九条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展位申请进行初审评分,并在初审评分后按照时限要求将汇总推荐结果报送省商务厅。第四章展位安排及其原则第十条贵州省交易团展位由贵州省商务厅进行安排,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议。第十一条展位安排遵循以下原则:(一)量化评分原则。展位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以评分为重要指标,结合本条其他展位安排原则统筹安排。(二)绩效优
6、先原则。对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申请参展企业当中位居前列的,或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可给予展位优先安排。(三)进退有序原则。广泛动员、积极组织,鼓励和支持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特别是我省优质品牌企业参展;对参加多届广交会都未实现出口或出口实绩未有明显提升的企业,要慎重考虑参展必要性,退出参展。(四)数量控制原则。原则上一家企业单个展区安排一个展位,单个展区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全部展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1 .流通型企业: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及以下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不超过4个;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可酌情增加
7、,但单个展区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2 .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展区,一般不超过2个,全部展区展位数量上限为6个。3 .综合型企业:参照流通型企业执行。(五)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议参考原则。为推进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上原则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议,供省商务厅参考。第五章展位安排评分主体第十二条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评分标准对申请参展企业进行初步评分,汇总评分及推荐结果报送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步评分进行复核,可通过随机抽查、全口径核查等方式进行,最终以贵州省商务厅评分为准。贵州省商务厅按
8、照第十一条规定拟定展位安排方案,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程提交展位安排方案。第六章展位安排评分标准第十三条展位安排量化评分实行IOO分计分制。具体指标构成如下:(一)出口额指标(35分):1 .各类型企业前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得10分。2 .以本办法第三条出口额标准为基准,生产型企业前三年平均出口额每增加20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及综合企业前三年年度平均出口额每增加4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二)行业自律指标(5分):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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