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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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3)121号),结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乡镇政府、示范区管委会(简称示范区,下同)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明确专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业务、日常监督和代理记账工作,并确保乡镇(示范区)农
2、经干部的相对稳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统筹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贝I:(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
3、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等。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示范区)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接受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重大财务事
4、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十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
5、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二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
6、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填制及审核、会计账簿登记及各项款物收支的计算(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
7、调查工作。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进行公示,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它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它资产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入账,加强管理。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
8、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同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公示后报乡镇(示范区)审核和备案。第四章资产运营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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