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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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XX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XX县城区及10个乡镇、XX管理区范围内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内容共分为日常考核、集中考核以及加分项三大项:
2、(一)日常考核:基准分值100分(权重50%),由县交通局牵头实施的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的数据接入、投放管理、停放管理、电子围栏设置、违规广告设置、政府部门接收的投诉量以及社会舆情等情况;(二)集中考核:基准分值IOO分(权重50%),由县交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考核,主要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车辆投放及停放管理、企业运营服务以及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三)加分项:基准分值15分,考核企业的税收、经济产业贡献及交通安全技术创新等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第五条日常考核由县交通局牵头实施,每季度实施一次,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日常考核的结果作为企业车辆投放管
3、理的重要依据,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考核分数小于60分的企业将被评为不合格,要求在日常考核结果公布5日内完成整改,下个月企业按批准投放量(共享电动自行车按已批上牌车辆数)的50%运营;(二)考核分数大于等于60分小于80分的企业,下个月按批准投放量(共享电动自行车按已批上牌车辆数)的60%运营;(三)考核分数在80分(含)以上的企业,下个月按批准投放量(共享电动自行车按已批上牌车辆数)的100%运营。(四)累计两期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该周期集中考核予以降级处理。第六条集中考核采取管评分离制度,由县交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具体调查、统计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考核
4、结论。集中考核基准分值原则上考核周期为每半年1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实施1次考核,特殊情况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集中考核工作按照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以及公示考核结果等程序分阶段进行。集中考核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抽查、问卷调查三种方式。第七条总得分二日常考核平均分值X05+集中考核分值X0.5+加分分值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运营配额动态调节的主要依据,县交通局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定期评估并调整一次运营配额,按照“奖优惩劣、增减结合”的原则,在年度控制
5、的投放总量范围内对运营企业运营配额实施动态增减调节共享电动自行车(单车)规模。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运营企业给予增加车辆配额的奖励,原则上新增量不大于减少量,具体奖励配额数由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四个部门商议决定。考核结果为合格及良好的运营企业运营配额维持不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收回企业10%的运营配额,并责令运营企业限期整改。由第三方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运营企业,收回企业40%的运营配额。连续两期集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退出本县运营。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主动、如实提交考核涉及的台帐资料;在考核过程中,
6、考核人员可以到相关企业核实情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配合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县交通局在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后,向运营企业通报考核情况。第十三条运营企业对年度考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诉。经调查核实后,由县交通局向运营企业通报复核结果。第十四条,县交通局应组织县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管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年度考核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复查意见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送县交通局。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与
7、第三方机构串通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第十七条.运营企业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为“一票否决”,可直接责令其退出本县运营:(一)运营企业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投放无牌车辆,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三)运营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主观原因,发生未满12周岁骑行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以及违规载人、发生消防等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运营企业不落实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出现人为不稳定事件、传播不良信息、聚集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五)运营企业或经营品牌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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