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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健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夯实全区水利建设基础,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列入政府专项补助计划的所有水利工程。(三)建设原则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相关水利规划,紧紧围绕“安全防御优先,夯实农村基础,优化生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立项、分级
2、管理体制。(四)职责分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是我区水利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政策调研、业务指导、建设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着重做好区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级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区发改、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立项补助标准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安全治理类工程、农村水利类工程及生态提升类工程等三类进行立项,区财政按相应标准予以资金保障。(一)安全治理类工程1 .安全治理类工程包含以下六类:一是涉及区级及以上的河道(不
3、含支流)综合整治工程;二是水库、屋顶山塘及高坝山塘的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用于防洪排涝的骨干泵站水闸工程;四是水土保持工程;五是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局属单位建设管理的水利工程;六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安全治理类的水利工程。2 .安全治理类工程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区级有关单位。(二)农村水利类工程1 .农村水利类工程包含以下七类:一是乡镇级河道(不含支流)的综合整治工程;二是除水库、屋顶山塘、高坝山塘以外的山塘综合整治、除险加固工程;三是新建的山塘、水库工程;四是灌溉作用的机埠、其他闸站和引、排、灌渠道工程;五是水毁工程;六是小流域
4、系统治理工程;七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农村水利类的水利工程。2 .农村水利类工程资金由区财政按照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资金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三)生态提升类工程1 .生态提升类工程包含以下六类:一是涉及村级河道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二是小微水体治理工程;三是清淤工程;四是新建、改造堰坝工程;五是水利景观提升工程;六是其他经区政府同意,需列入生态提升类的水利工程。2 .生态提升类工程的政策处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区财政按照除政策处理费外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工程的招标、设计、监理、地勘及工程建设费用等)的70%,予以资金保障。建设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5、处或村级组织。三、分级管理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概算投资和实施难度进行分级管理,分区级项目和乡镇(街道)级项目。(一)区级项目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概算建安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库、山塘工程;二是概算建安费在200万元以上的泵站、闸站工程;三是概算建安费在4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二)除区级项目以外的工程为乡镇(街道)级项目。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实施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查、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等工作,督促参建各方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
6、)负责乡镇(街道)级项目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通过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依法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飞检等方式,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四、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等新模式。(一)项目申报立项1水利工程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计划申报职责。3 .水利工程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编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经区计划统筹委员会同意后列入水利专项计划并予以实施。4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
7、制等前期工作。(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区发改局审批。1 .区级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相关要求报区发改局审批,其中:(1)对不涉及新征土地的水利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后,由区发改局办理初步设计审批。(2)对涉及新征土地且不涉及基本农田的水利工程,由区发改局负责容缺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其中涉及林地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先行对拟占用林地区块初审并出具意见书。2 .乡镇(街道)级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单位
8、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三)施工准备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已下达,初步设计已审批,项目法人可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征地、搬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完成施工用水、用电、通信、进场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工程招标,落实监理单位。水利工程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建设资金已落实,初步设计已审批,施工图已完成,施工单位已落实,监理单位已明确,政策处理已到位。(四)招投标管理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施工预算400万元以上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预算100万元以上按照市要求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其余按照我区现行的小额公共资源交
9、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五)质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区级项目应积极推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水利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应当明确并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的监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乡镇(街道)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级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六)工程变更水利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应科学合理
10、、控制规模,变更方案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体现出优化设计、完善结构、控制投资、保护环境和确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目标。区级项目的变更审批参照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分类,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类进行分级决策审批。乡镇(街道)级项目的变更审批由项目所属的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变更审查。工程变更按“累计变更增减额低于合同价10%及“累计变更增减额达合同价10%以上”两类进行分级决策审批。建设单位应建立变更台帐,区级项目和乡镇(街道)项目累计变更引起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的,超概算部分的变更按照区级项目的重大变更程序办理。招标范围内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不一致的或因招
11、标漏项导致工程量变化的,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签证确认,不再办理变更手续。设计时明确深化设计或专项设计的,以最后设计为准,不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招标时为暂定价的,实际实施时由建设单位签证确认。(七)资金使用及拨付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注重绩效原则。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建设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建设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支付给相关单位。(八)工程结算审价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程结算审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工程价款
12、结算送审,合同价IOOO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并经工程结算审计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财政局进行批复。结算期限:区级项目及乡镇(街道)级项目原则上财务决算结算期限为三年;批准工期超过一年的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财务决算结算期限可顺延一年;区级特别重大项目另行研究确定。(九)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区级项目竣工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组织,乡镇(街道)级项目完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应依据水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需提供经批
13、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十)档案管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工程资料的档案报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负责工程资料的档案规范管理和保管工作。区级项目的工程档案应同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报备。五、稽查监督(一)廉政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廉洁自律,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稽查监督区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水利、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投资控制、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稽查监督;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六、附则(一)本办法中各类数值“以上”“以下”,均包含数值本数。(二)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补助原则,实行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共享核对制度,杜绝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况。(三)列入我区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按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四)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