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作品的数据化使用看“长短视频之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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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户自行抓取的视听素材是可能包括长视频在内的来源复杂的视听数据。其二是专业化创作的长视频中往往包括了音乐、视听、美术等不同的表达。由于这种表达的复杂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就诉讼案例来看,从2022年5月审结的使用他人视频片段的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到2022年5月公布的以动漫玩具形象制作短视频的“奥特曼形象侵权案”,无不引发了素材化使用带来的侵权边界的思考。从数据的角度来说,一些不能成为单独版权作品,或者事实上,无论是行业内普遍声讨的“洗稿”还
2、是“切条”“搬运”,除了二次创的版权意识不强的原因,更是显示了多元内容生产主体的格局下版权市场的“供需矛盾”:一方面是属于私权利的版权权利的独占性;另一方面则是数据化生产对作品二次使用的旺盛需求,这也对“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的“延迟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对落入版权权利范围的作品使用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授权的方式必须进行改革以容纳变化中的社会内容。应该看到,面对海量需求,单独授权的方式难免“失灵”,应该从授权主体、要素和技术三个方面来实现批量化授权,同时提升授权的效率。首先可以考虑的是基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再造格式化的授权框架,实现合法高效的授权过程。我国的一些版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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