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docx
《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12个认定“挂靠”与“转包”案例最高法院:12条认定挂靠与转包裁判意见1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没有劳动雇佣关系,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但发包人在与名义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就已经明知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为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森公司以其分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3月17日、3月27日与张文茂、彭海亮、谭凯、侯佳明四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内容分栋转包给张文茂等四人施工,且该四人业已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任务,表明张文茂等四人是实际施工人。综合张文茂等四人与成森郴州分公司签
2、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时间,该四人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当天即已向盛名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以及该四人参与合同前期洽谈等事实来看,张文茂等四人实质在成森公司与盛名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参与案涉工程,盛名公司对此是知晓的,亦与盛名公司在二审中的陈述相对应。张文茂等四人与成森公司或成森郴州分公司未形成正式的劳动雇佣关系,故一审判决综合认定,张文茂等四人借用成森公司资质承揽盛名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理据充足。索引: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345号。2 .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
3、协议是否无效,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若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所签协议无效,反之则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用资质所签合同无效系针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并未涉及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作为行为人借用他人资质与相对人的签约行为,只有双方具有共同的虚假意思表示,所签协议才属无效,即相对人须
4、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借用他人资质与己签约。就此而言,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借用资质施工事宜签订的挂靠或类似性质的协议,即所谓的对内法律关系,依法应属无效;而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即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若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所签协议无效,反之则协议有效。就本案而言,2011年3月1日,中铁上海局二公司与中原轨道公司签订标前协议;2011年3月18日,华邦建投公司向中铁股份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随后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华邦建投
5、公司将案涉项目中的第四合同段工程分包给中铁股份公司施工,后获得桂和公司批复同意;2011年3月24日,中铁上海局二公司与中原轨道公司签订内部施工合同;2011年3月31日,中铁股份公司作出关于成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桂来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基于上述证据材料所载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中原轨道公司通过中铁上海局二公司借用中铁股份公司的资质投标,并在中标后以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与华邦建投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第四合同段工程的施工,系中原轨道公司借用中铁股份公司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不属于再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基本事实清楚。现没有证据证明华邦建投公司知道或
6、应当知道中原轨道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中铁股份公司进行投标、签约的事实。由此,一审判决认定中原轨道公司与中铁股份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即案涉标前协议内部施工合同)无效,而以中铁股份公司名义与华邦建投公司所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索引: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号:最高法民终1287号。3 .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实际施工人施工,应当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为转包关系,虽然实际施工人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但其借用资质并非用于承包工程的,双方不属于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
7、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三星房产公司与西安绿建公司签订,三星防水公司没有参与,而是在西安绿建公司依据前述合同承包案涉三星融景城项目工程后介入。西安绿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三星融锦城一期项目中除水、
8、电、消防安装外的所有工程转给三星防水公司,应当认定西安绿建公司与三星防水公司之间为转包关系。虽然三星防水公司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但其借用资质并非用于承包案涉工程,而是在西安绿建公司已经承包案涉工程的情况下借用西安绿建公司名义用于签订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西安绿建公司关于双方系挂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索引: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三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177号。4 .挂靠人能否依据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主要取决于发包人在缔约时对挂靠关系是否知情,知情的,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反之,则不可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2 认定 挂靠 转包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