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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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在发生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霜冻、低温、高温、雷电、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直接或者间接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较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单位所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综合考虑单位位置、规模、工作特性和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以及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科学合理确定重点单位。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
3、:(一)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体育场(馆)、影剧院、旅馆、商场、餐饮场所、客运车站、国家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运营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四)大型生产、制造业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矿山企业;(五)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营单位;(六)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运营单位;(八)水库、淤地坝、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运营单位;(九)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村镇、社区;(十)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
4、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拟定重点单位名录。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直接列入拟定的重点单位名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名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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