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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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力度,完善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运营等活动。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程设施受益或使用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
2、部门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内容。第四条工程设施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保障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多方参与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第二章管护内容及要求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及要求:(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田填、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田面平整、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确保蓄水池、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机电井、小型集雨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
3、管道渠道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三)田间道路工程。确保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满足农业机械、农用车辆正常通行。(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确保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首年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能发挥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的作用。(五)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六)其他工程。确保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耕地质量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第三
4、章管护主体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使用对象确定:(一)受益范围为行政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负责管护。(二)由国有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三)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工程设施管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求相关受益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市场主体。(四)在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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