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开招标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1-1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开招标实施细则.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17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开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四条项目部门需按照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完整
2、、明确的项目材料。第五条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第六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通过学校校园网(或招标代理机构官网)发布。第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清楚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公开最高限价。(二)采购需求。(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公告期限。(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七)招标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八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
3、招标文件,投标报名登记及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少于3日。第九条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包括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五)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公开最高限价。(六)项目技术、商务和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供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材料。(七)拟签合同的格式、主要条款及内容。(A)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工程的工期。(九)资金的
4、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一)投标有效期。(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三)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应当明确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四)学校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显著的方式标明。第十条一般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
5、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第十一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项目部门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
6、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十四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结束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日。第十五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
7、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
8、证金,但因潜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如遇寒暑假,顺延退还时间。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购买招标文件,并支付相应费用。(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
9、分包。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除评标专家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模糊不清的内容作出解释、澄清外,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对投标文件进行解释、澄清
10、、补充、修改。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校内单位或个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
11、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清晰可辨。第二十七条开标会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如为远程开标方式,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远程开标方式
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第二十八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第二十九条开标过程由工作人员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回避,须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力、(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第三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
13、、用户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含)或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代理机构依法抽取产生,用户代表由项目所属的项目部门委派。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评审,由项目部门落实项目部门主体责任推荐采购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4、,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得进入后续评审: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的。2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3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要求的。4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5 .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6 .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或者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该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7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
15、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8 .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如评审过程中出现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第三十二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名单保密。第三十三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开标日期、地点。(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标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五)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表。(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第三十四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招标失败处理:(一)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规定家数的。(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