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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谈判采购、询价采购、集采商城电子反拍、集采商城竞价采购、广东省教育部门竞价系统、上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或学校确认的电子平台,以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
2、简称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项目部门提交的需求书等相关资料,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包括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标准等。第五条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内容通过学校校园网(或招标代理机构官网)发布。第六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采购文件。第七条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第八条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3、第九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性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一)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有关专家、用户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学校“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或代理机构依法抽取产生。用户代表由项目所属的项目部门委派。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评审,由项目部门落实项目部门主体责任推荐采购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4、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须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
5、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委员会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二条项目部门在收到评审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中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确认成交供应商。原则上确认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第十三条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力、(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学校校园网上(或招标代理机构官网
6、)对采购结果进行公告。成交通知书对学校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擅自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项目部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事项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第三章谈判采购第十五条谈判文件中须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第十六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谈判文件发
7、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日。第十七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力、(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日的,招标力、(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审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
8、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第十九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供应商逐一分别进行谈判,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二十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二十一条谈判文件
9、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须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除办法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第二十三条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要求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并提交最后报价的
10、供应商进行评审,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推荐两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谈判供应商数量可以为两家:(一)校内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审核招标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报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原招标文件内容,编制谈判文件,但不得变更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原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内容。(二)谈判过程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采购工作小组或谈判小组审核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
11、可以继续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第二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终止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除外。第四章询价采购第二十六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学校可对询价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12、以更正公告形式发布,澄清或者修改的更正公告等内容将作为本项目询价资料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二十八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二十九条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
13、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五章网上反拍及竞价采购第三十一条采用网上反拍及竞价采购的项目,可选择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上级管理部门授权的或学校确认的电子平台进行采购。执行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的集采商城电子反拍或集采商城竞价等方式的,项目部门按要求填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集采商城执行方式审批表(附件2-4)。执行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的,项目部门按要求填写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竞价系统需求书(见附件2.5)。第三十二条从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竞价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参加竞价采购活
14、动的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三十四条招标办应当自竞价截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竞价结果送交项目部门。项目部门按照完全满足竞价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在竞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如选择非最低价供应商,需写明不选择原因。第三十五条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平台确认结果;如超出时限,招标办有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须终止竞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电子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三十七条采用单一来
15、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实施采购前应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一)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供应商登记时间、地点及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六)公示的期限。(七)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三十八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第三十九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条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日。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