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_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7讲_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基本情况在最近3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20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前准扣除的项H“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冏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其他问题考点0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170)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
2、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表5-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X非居民企业表5-2非居民企业企业类型所得类型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来源于境
3、外的所得3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4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考点02收入总额()(P172)1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4、。【解释1】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考生应准确区分三者的范围。【解释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 .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增值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5、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6、(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
7、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3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 .利息收入(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8、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 .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解释】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 .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9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
9、益等。10 .特殊收入的确认(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考点0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P174)11 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
10、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解释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解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12 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解释】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11、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释】对于上述第(2)、(3)条:(1)来自非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2)来自上市公司(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免税;不足12个月的,征税。(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04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P176)1工资、薪金
12、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3 党组织工作经费(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2)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设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4 保险费(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
14、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6)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5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解释1】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解
15、释2】销售(营业)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解释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解释2】对于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业务招待费不得结转扣除。17 公益性捐赠(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2)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