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_会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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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基本情况在最近两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在9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考点O1会计机构的设置()(P33)1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4 .总会计师(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根据会
2、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解释】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3)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4)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5)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6)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考点0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P53)1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
3、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4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考点03会计工作岗位()(P52)1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解释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解释2】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等工作相关的岗位不属于会计
4、岗位。2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 .不相容职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之一,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考点04会计人员()(P53)1 .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2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
5、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八个方面内容。3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辿、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2)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3)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考点0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会计专业职务()(P54)1 .会计专业职务
6、(会计职称)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考点0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P54)1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2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
7、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考点07会计人员工作交接()(P55)1 .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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