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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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3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适用范围31.4 工作原则3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2.1 综合协调组42.2 物资供应组42.3 物资发放组52.4 秩序维护组53灾害救助准备54信息报告和发布64.1 灾情信息报告64.2 信息发布75应急响应75.1 I级响应75.2 级响应105.3 I级响应125.4 IV级响应135.6 响应终止15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56.1 过渡期救助156.2 冬春救助15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67保障措施177.1 资金保障177.2 物资保障187.3 通信和信息保障197.4 装备和设施保
2、障197.5 人力资源保障207.6 社会动员保障217.7 科技保障217.8 宣传教育228监督管理228.1 预案演练228.2 培训1228.3 考核奖惩237附则237.1 术语解释237.2 预案管理23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应救助活动,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XX区突发公共事件
3、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XX区XX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街道成立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办减灾委”),为全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办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办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办的自然
4、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办减灾委办公室具体承担办减灾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上级减灾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2.1 综合协调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应急办全体成员、党政办全体成员职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区政府相关部门、产业功能区沟通联络,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应急处置、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2 物资供应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行管办全体成员职责: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应急救援
5、物资的组织、采购运输工作,以及由区级部门下拨的应急物资的管理,出入库登记等事项。2.3 物资发放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应急办全体成员、行管办全体成员职责: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定点发放和物资准备。2.4 秩序维护组组长:XXX成员:派出所、城管执法中队职责:负责集中安置点、物资发放点秩序维护。3灾害救助准备按照区减灾办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3.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社区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应急
6、处置、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3.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跟踪区减灾办发布的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1.1 3通知各工作组进入备战状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3.4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3.5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综合协调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办减灾委研判的灾情评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各社
7、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15分钟内口头报送,45分钟内纸质报送办减灾委。办减灾委在1小时内向区减灾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初步灾情和救灾情况。4.1.2 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各组、各社区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将灾情报办减灾委;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办减灾委,并由办减灾委统一报告区减灾办。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组、各社区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办减灾委报告。办减灾委审议后再向区减灾办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各社区、各办所(中心)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2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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