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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2 应急组织机构2.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 .监测预警3.2 信息监测3.3 预警报告4 .应急响应4.2 应急响应分级4.3 应急响应行动4.4 应急终止5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5.3 善后处置6 .应急保障6.2 经费保障6.3 交通运输保障6.4 市场秩序保障6.5 通信保障7 .监督管理7.2 宣传、培训与演练7.3 责任追究7.4 监督检查8 .附则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制定与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2、、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各类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确保居民生活用盐供给,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省内食盐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社会公众大量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食盐市场急剧波动等状况。1.4 工
3、作原则IA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件级别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食盐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警,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省、市州、县市区成立食盐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省工信厅设立湖南省
4、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食盐应急指挥部),由省工信厅厅长任指挥长,省工信厅分管副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承储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2 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省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启动(终止)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指令,向社会发布食盐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2.3 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食盐市场供应信息,视情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行动建议;按照省食盐应
5、急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综合各方面情况,起草有关文件报告;完成省食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4 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工信厅负责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承储企业等单位负责食盐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承储企业完善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食盐储备的建议。省发改委负责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省工信厅采取措施,维护价格基本稳定,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
6、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处置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哄抢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盐储备综合费用补贴资金、食盐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相关资金的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保障食盐应急运输,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省商务厅负责食盐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行为;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盐产品质量。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
7、报道食盐供求信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承储企业掌握食盐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保证食盐储量充足,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负责省级食盐储备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在发生食盐供应突发事件时,组织实施动用省级储备食盐的方案;负责应急食盐生产、采购、调运和供应。3 .监测预警3.1 信息监测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承储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食盐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做好食盐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和发布有关信息。市州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食盐生产、库存、价格及食盐市场动态实施监测分析,并按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8、。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随时报告。3.2 预警报告建立省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发生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的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供应异常波动等情形,市州工信、发改、商务部门和食盐批发企业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4 .应急响应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市州级(II级)和省级(I级)。4.1 应急响应分级4.1.2 市州级(级):在一个市州较大范围内或市州所在地城市出现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出现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州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来应对的情况。4.1.3 省级(I级)
9、:在两个以上市州出现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超过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出现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来应对的情况。4.2 应急响应行动4.2.2 市州级(级)应急响应行动(1)出现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时,有关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判,指导有关县市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市州级(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口级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报告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根据食盐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食盐价格,保证食盐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食盐的,由市州人民政府
10、提出申请,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4.2.3 省级(I级)应急响应行动(1)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相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分析情况,迅速做出评估判断,确认出现省级(I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立即向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超过4小时),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2)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动用省级食盐储备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省级食盐储备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
11、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等具体措施;其他配套措施等。(3)1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食盐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省食盐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处置情况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缓解社会紧张心理。(5)根据省食盐应急指挥部的安排,承储企业负责省级食盐储备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食盐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省有关部门
12、(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食盐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承储企业应安排食盐生产企业实行24小时满负荷生产、分装加工和配送,保证市场供应。(6)如出现食盐供不应求、省内食盐生产、储备已无法满足的情况,经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省食盐应急指挥部(省工信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国家工信部,协调调用相邻省区市食盐储备,驰援湖南食盐市场。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食盐供应暂时实行统一分配和定量供应。(7)紧急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征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8)进入省级
13、应急状态后,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要迅速落实省食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应急措施,24小时监测本地区食盐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上报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州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食盐生产、调配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食盐市场秩序。4.3应急终止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状态消除、食盐供应恢复正常并经确认达到应急结束条件后,省、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市州食盐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5 .善后工作5.1 总结评估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对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省食盐应
14、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针对应急响应中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5.2 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劳务等依法给予补偿。6 .应急保障6.1 物资保障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承储企业按照湖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足额安排食盐储备补贴资金,提高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布局省级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省级食盐储备企业必须按质按量保证食盐储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保证应急情况下食盐生产能力。6.2 经费
15、保障省级储备食盐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食盐产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审核后给予合理补助。6.3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公路、水路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确保应急食盐及时运输。6.4 市场秩序保障公安、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6.5 通信保障各级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通讯录,收集汇总各有关部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应急处置期间,各级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联络畅通。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与演练省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2 责任追究对履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7.3 监督检查省工信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省工信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