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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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第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
2、算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安全和高效的原则。第二章交易第五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六条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当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实名注册登记账户后,向交易机构申请取得实名交易账户。交易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提交的开户、变更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第七条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
3、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第八条交易主体申请注销交易账户,应当确保交易账户内无交易产品及资金。交易账户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第九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第十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标的为交易主体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按照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产生年度进行区分。第十一条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
4、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第十二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十三条挂牌协议是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第十四条大宗协议是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
5、易机构另行公告。第十五条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第十六条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第十七条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
6、出申报后确定。第十八条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的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的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第十九条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即告交易生效,交易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二十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交易记录。第二十一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第二十二条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
7、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二十四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事宜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执行。第三章结算第二十五条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结算渠道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与结算渠道签订结算协议,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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