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规定和811生态文明先行示范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到期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
2、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
3、支持领域,具体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任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主要包括源头防控,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控制、生态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等工作。(二)自然生态保护。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健康管控等工作。(三)污染防治。主要包括水生态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入河排污口整治、蓝藻水华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项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美丽海湾保护建设;固定、
4、移动源大气治理,工业园区和集群废气治理,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等工作;无废城市建设、新污染物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四)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部省环境监测重点工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省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维、省级生态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遥感动态监管、环境安全监管、环境领域标准监管等工作。(五)其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年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进行调整。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领域,应当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生态环境 保护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