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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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对危险驾驶罪中的两种情形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第一种情形:I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IOOmg/10Om1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第二种情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1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二)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的;(三)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四)隔夜醉驾的;(五)在村道上驾驶两轮机动车且无其他乘员
2、的;(六)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三)驾驶危险品运输车、校车、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未悬挂号牌或无牌证机动车、驾驶已经报废机动车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该指导意见,将挪车行为、主动放弃醉驾、隔
3、夜醉驾、因紧急情况醉驾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作为相对不起诉的考量因素,充分考虑了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利举措。什么是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符合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知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不是无罪,而是已经构成犯罪,只是不起诉罢了。就是说,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驾型),其入罪标准依然是血液酒精含量80叫/100m17如果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下附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为
4、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渔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办理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实践,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定如下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第二条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全面审查犯罪
5、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第三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四条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三)犯罪嫌
6、疑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第五条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日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其唯一抚(扶)养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二)属于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罪;(三)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四)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五
7、)具有其他从宽处理的情节。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一人犯数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一定的犯罪目的所实施的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处断上做一罪处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犯罪嫌疑人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脱逃行为的;(四)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逃避、对抗侦查、审查起诉或者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的;(五)故意犯罪的侵害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病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人群,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医疗款物等特殊物资的;(六)侵财贪利型犯罪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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